海口网7月15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银)因转让公司约定好买方代扣税款,结果对方扣而未缴。在被追缴税款后,万宁一对六旬夫妇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告上琼海法院。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一审被撤销。经原被告双方上诉,7月15日,案件在海南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2008年8月,万宁市大古湖花木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泽春将与妻子卓育英苦心经营的公司转给男子褚某。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中缴纳税费,杨泽春夫妇付20万元,褚某付约80万元,委托褚某将这近100万元办理缴纳税费手续。
2011年10月6日,杨泽春夫妇收到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提出异议,后万宁税务机关撤消了该通知。此后,案件移交到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
2014年5月29日,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要求杨泽春补缴62万元个人所得税,卓育英也被追缴15万多元的税款。
因对处理决定不服,经过相关听证提出异议未果,杨泽春夫妇分别诉至琼海市法院。
今年年初,琼海法院一审判决两案,分别撤销2014年5月29日两份涉案税务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两案不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应适用三年的一般追征期。从第三人褚某2008年9月16日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即应纳税款,到2012年9月4日被告税务机关对第三人立案稽查追征,已超过三年,被告于 2014年5月作出相关税务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个人所得税,属违反规定,超越职权。
15日,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上诉请求改判维持该局涉案两份决定书。其认为,涉案追征税款期限适用五年,应按纳税人未申报纳税计算。原审追征税款截止时间认定有误,追征税款未过期,该局并未超越职权。
法庭上,杨泽春夫妇提出,第三人褚某协议承诺代缴税款,一审未认定原告方税款由褚某已扣已收。涉案税务处理决定已超出追征期限。
第三人褚某则提出,协议并未约定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应由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征税。
据悉,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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