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的王小英(化名)女士在办理使用银行卡近3年间均未发现问题。去年的某一天,她突然接到账户存款45万元被转走的短信。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小英不得不诉诸法律寻求帮助,最终拿回自己的存款,保障自己的权益。
女子45万元存款异地被“盗转”
2011年6月,王小英在某银行儋州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办卡后,王小英都在当地通过ATM机取款或柜台进行资金交易。2014年3月27日下午,她的手机收到短信:自己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刷卡支出45万元!自己的钱被盗转了!她马上赶赴银行营业厅查询,被告知短信提示并没错。45万元被转走,她要求银行立即冻结资金流入的账户,银行建议王小英报警。
王小英立即奔赴儋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警方当日受案。经查,她的银行卡被他人“拷贝”,并窃取密码消费,犯罪嫌疑人在广东深圳的一台POS机上,通过转账转走45万元到另外一家银行的账户。当日后,该款又多次分多笔转出到其他账户。
因与开户行理赔未果,王小英不得不诉至儋州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45万元。
一审判银行承担30%责任
儋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应赔偿13.5万元给王小英。即她承担损失的70%责任,银行承担次要责任,占30%。
银行卡真实性与密码的唯一性是确保资金安全的两个重要因素。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银行负有正确识别银行卡及密码真实可靠的义务。本案中,王小英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刷的不仅是因为其银行卡被复制,其银行卡及密码信息泄露也是原因。不排除王小英将其密码无意间泄露或在使用中未尽到小心谨慎义务而被他人获取的可能。银行平时在银行卡管理上有缺陷,违反了给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
二审撤销原判判银行全赔
海南二中院认为,本案为银行卡纠纷,证明本案储户存在泄露交易密码行为、恶意串通犯罪嫌疑人或违约的举证责任,应由发卡行承担,而非王小英。王小英证明了自己存款数额,并提交了带在身上的真实银行卡,完成了举证。而银行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王小英的银行卡能被他人“复制”、“克隆”,说明银行平时在银行卡管理上有缺陷,违反了给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
因此,二审海南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银行赔偿王小英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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