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女子小美摊上了一件烦心事,因隆胸失败导致九级伤残,15日珠海香洲法院对外公布了该起案件。
据了解,2013年1月,小美在珠海某医院实施了假体隆乳术。术后,小美感觉不适。于是,该医院对小美实施了“包膜挛缩松解术”进行修复,但小美的不适症状并未缓解,其右乳红肿加重并出现硬质包块。小美11月到医院复查时被建议立即行假体取出术,还与医院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内容包括医院免费为小美实施假体取出手术,小美必须配合在医院留院7天以便于术后康复,确保术后安全恢复,形态差异不大;医院一次性给予小美10万元人民币(币值下同);自以上款项结清之日起小美与医院不再有任何关系,主动放弃一切权利主张等。
协议签订当天,医院就赔偿了小美10万元,并为其实施隆乳术后假体取出术。但小美的身体并未如医院承诺那样得到恢复,两个乳房反而出现了严重畸形。
小美一气之下就把该医院告上香洲区法院,请求判令医院退还向其收取的医疗费29300元,承担相应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6万元。
庭审中,医院认为双方就出现的医疗损害纠纷已经自愿和解,所签的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国民法的规定,双方本应予以履行。鉴于医院己经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小美也接受了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故依约定,小美应主动放弃一切权利主张,但小美在得到赔偿后又提出诉讼,明显违反了民法关于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依法不应获得支持,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其滥用诉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香洲区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定小美因隆胸术后出现右侧乳房严重畸形构成九级伤残,医院对小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小美右乳严重畸形、致残的主要因素,其参与度为90%。考虑小美自身对假体材料可能存在的特异敏感性及选择该手术的风险承担义务,是隆胸术后右乳严重畸形、致残的轻微因素,其参与度为10%。
香洲法院认为,小美与医院之间签订《协议书》和解是基于“假体取出手术……确保术后安全恢复,形态差异不大”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但经鉴定,医院对小美实施假体取出术后,仍对小美造成了“右乳严重畸形构成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因此,小美有权要求医院继续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但因医院已经赔偿小美10万元,故该款项应从最终确定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医院应对小美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因小美诉请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理据不足,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小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95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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