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心智还不成熟,喜欢玩笑嘻戏,极易发生人身伤害;这不,一声响笛,就把同学的两颗门牙吓掉了,引发索赔官司。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6日披露,该院判决一起小学生在学校吓同学致其磕掉两颗门牙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晓东(化名)父母赔偿原告康康(化名)医疗费等各类损失3241.87元的80%,即2593.50元,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康康损失20%即648.37元。
康康、晓东系某小学六年级隔壁班同学。2014年9月11日下午,原告在教室中座位(原告座位在教室后门边上)上背朝教室后门看书,被告晓东来到教室后门叫了一下原告,原告看了一眼后没有理会,继续看书。被告晓东随后就躲在教室门旁边墙后,悄悄靠近原告,在原告耳朵边用一塑料鸟笛用力吹了一下,原告被惊吓跳起来,后因站立不稳向前摔倒,结果两颗门牙碰到水泥地板脱落在地板上。
经检查,原告两颗牙齿其中右门牙冠部2/3折断,牙髓暴露;左门牙冠部1/2折断,牙髓暴露。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评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原告与被告未达成赔偿协议,遂将被告晓东及其父母和学校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后续安装义齿等各类费用共计2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康康在教室里看书,被告晓东在原告耳朵边用一塑料鸟笛用力吹响,致使原告被惊吓跳起,后因站立不稳向前摔倒,两颗门牙碰到水泥地板后掉落,被告晓东的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晓东存在过错,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晓东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被告某小学虽然安排了教师值班,但对学生携带鸟笛等物品未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学生行为的危险性并采取制止措施,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该小学承担原告损失的20%的赔偿责任,被告晓东父母承担原告损失80%的赔偿责任。
经咨询,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尚在发育阶段,安装义齿应待成年之后方可安装,因此原告的安装义齿的损失可待损失实际发生时再行主张,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未成年人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孩子!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