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办公厅13日印发的《海南省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生态转移支付办法》(下称《办法》)透露,从即日起,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总额,将海口、定安等我省尚未被纳入中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7个市县,纳入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畴。
出台《办法》,旨在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尚未纳入中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本办法不包括禁止开发区补助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补助,下同)市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维护我省生态安全,推动生态省建设。
目前我省尚未被纳入中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市县包括海口、文昌、琼海、澄迈、临高、屯昌、定安。若上述市县今后被国家纳入转移支付保障范围,则在次年度起不再享受本转移支付。
我省优先将陆地和部分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因素纳入测算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全面覆盖。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总额,具体分为生态保护基础性补偿资金与生态保护激励性补偿资金两部分,权重各占50%。
其中,基础性补偿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生态公益林面积、湿地面积、纳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含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人口等因素进行核定,权重分别设定为20%、25%、20%、20%、15%。
生态保护激励性补偿资金根据相关指标考核结果计算确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内容包括水资源、近岸海域、大气、林业、节能减排降碳、环境治理等方面。
《办法》强调,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作为财力性补助,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楼堂馆所,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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