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邱某某与丈夫离婚后,未满12周岁的女儿在车祸中离世。为发泄不满情绪,邱某某潜入他人家中投放农药,意在让别人也“尝尝”自己所曾遭受的痛苦,好在被人及时发现,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记者17日从浙江江山法院获悉,该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41岁的邱某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1996年,经媒人介绍她认识了林某,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登记结婚。2000年正月,女儿琪琪(化名)出生,此后,林某带着娘俩一起外出打工。
打工期间,两人开始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并最终演变为两家亲属的“暗战”。
2005年9月,邱某某与林某的婚姻走到尽头,按照协议女儿琪琪由林某抚养。六年后,未满12周岁的琪琪在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与一骑车相撞后离世。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琪琪负同等责任。
接连遭遇的不幸使邱某某的人格扭曲、思想极端。尤其是琪琪的突然离去,使邱某某的精神受到极大刺激,从此她就偏执地认为女儿是被人故意撞死的。此外,加上从小患有皮肤病久治不愈,邱某某便产生了仇视社会、报复他人的心理。
“我觉得社会对我不公平,我的丈夫和我离婚,女儿又被人撞死,整个社会对我也是不公平的。”邱某某一直强调自己的不幸。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2月15日邱某某携带准备好的农药,行经江山虎山街道某村被害人王大伯家时,见四周无人,遂进入该户厨房,将事先准备好的用塑料瓶装的农药倒入色拉油壶。投毒后,邱某某正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刚从外面回来的王大伯夫妇当场抓获。后经鉴定,邱某某家厨房的两壶食用油、邱某某左右手指指甲及其随身携带的白色塑料瓶及该瓶内的白色小瓶中均检出毒性成分。
庭审中,面对公诉人多次提问,邱某某沉默不语。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因女儿去世,身心受到极大刺激,从而导致情绪失常,加上没有及时得到家庭及社会的关怀,许多旁人反而把她当异类看待,这些因素的累积,导致了被告人产生不满情绪。希望法庭综合本案案情,考虑被告人存在心智、行为低于常人的因素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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