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帮忙找妈妈留两个孩子住处过夜
“我看到那两个小孩很可爱,就想起了自己的孩子。”被告人宋某在法庭上说,他和前女友生了一个孩子,因为前女友家人不同意两人的婚事,两人分手了。分手后,孩子由前女友的父亲抚养,远在重庆,年龄算起来也有7、8岁了,和甜甜的年纪应该差不多。
沿路经过一个公园的时候,宋某用手机给甜甜拍了一张照片。“我想帮他们找妈妈。”法庭上,宋某说,自己带着姐弟俩走了一路,一路上有说有笑,小孩子一点都不怕生,非常亲近,他心里一热,很想体验一回当父亲的感觉,于是心想着留孩子玩一天,第二天再带着孩子去附近的派出所。
“我想把这两个孩子当亲人一样对待,没有想要伤害孩子”,宋某在法庭上反复说这上述话语。宋某还称,姐弟俩说自己要看动画片,宋某就到了自己住的宾馆,特意向房东开了一间电脑房,让孩子玩电脑。期间,宋某还给孩子买了汉堡、薯条各种吃的,并且留孩子住了一个晚上。
但他始终没有把孩子带到附近的公安机关。法官问:“你和孩子非亲非故,、为什么不立即报警?”宋某说:“我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要和孩子玩一天。”
事实上,宋某和甜甜、韩韩的父母素未相识,他自己处于找工作的目的到了温州才一周不到的时间,属于无业状态。在入住宾馆的过程中,他谎称这对姐弟是同事的孩子。
4月7日上午11点左右,甜甜喊着要找妈妈,宋某带着两个孩子在鹿城区红太阳宾馆后面的巷子内带着两个孩子出去的时候,正好被派发寻人启事的小孩亲戚发现,宋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宋某当庭认罪,但称自己是因对法律的无知和对孩子的思念才犯错,希望法官原谅。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宋某对犯罪动机的辩解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所谓陪着被拐儿童玩,实质上是为了实现拐骗目的而采用的手段,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不仅欺骗两名被拐儿童,还欺骗房东,犯罪手段娴熟,思维逻辑缜密,但对于犯罪动机的交代却含糊不清,有悖常理。
合议庭认为宋某的其行为已经使两名被拐儿童处于不确定、高度危险的状态,且动机不纯,对于此类犯罪,合议庭的态度是情无可原,法不可恕,应当依法严惩不怠。
基于犯罪情节的考量,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鹿城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某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法条链接: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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