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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男子骑摩托撞钢丝绳致伤残 责任公司被判赔7万元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5-07-22 18:28

    临高一男子骑摩托撞钢丝绳致十级伤残

    掉落钢丝绳的公司被判赔7万元

    临高一名男子,在骑摩托车时,被路上一卷绑着光缆的钢丝绳绊倒摔伤,致十级伤残。近日,经法院终审,掉落线缆的被告公司被判赔偿伤者7万元。

    2011年10月7日下午5点左右,林熙(化名)驾一辆摩托车在临高县临加线发生车祸——他在骑车中,突然撞到路上绑着光缆的钢丝,倒地受伤。

    临高交警大队认定,林熙与被告公司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林熙受伤后,治疗两年多,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涉案钢丝绳和光缆为当地某公司的车辆掉落,属于通讯设施。

    在林熙治疗期间,当事公司已付了51000元。因协商未果,林熙提起诉讼。

    临高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管理的通讯设施钢丝绳掉落在公共道路上,未能及时检查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林熙驾驶车辆被刮倒受伤,该公司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林熙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是否畅通,确保安全通行,也存在疏忽大意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由林熙与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林熙人身损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11万元(已付5.1万元从中扣除)。

    后林熙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正确,但相关赔偿标准参照有误。

    近日,该院终审改判,被告公司赔偿林熙7万元。

    律师说法

    路上掉落货物应及时移除

    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此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的发生,对运输货物的车辆司机、经营者都提出了警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同时明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在公共道路上掉落货物,造成障碍物,当事人应及时检查,移除,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相关措施处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将面临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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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 [编辑:颜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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