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男子在昆明金殿公园门口开车冲撞人群致12人伤亡”一案。检方认为,被告刘某某虽是精神病患者,但事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被告人在法庭上称:自己因常年生病对社会产生了报复念头,当天开车的同时还携带了刀具,准备没撞到人就下车用刀砍。
刘某某1984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检方指控:2014年7月24日9时许,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金殿公园正大门处,见人多遂预谋在此危害人群。他返回家中,携带菜刀和匕首各一把,于当日10时许驾驶一辆城市SUV再次到达金殿公园正大门处。刘某某选择好作案对象后,先是驾车踩着油门往前冲撞,并碾压被其撞倒在地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等3人受伤。后又倒车,再次加大油门向人群冲撞并碾压被其撞倒在地的被害人,造成何某某、马某某等9人受伤。刘某某再次倒车时被现场的人群和车辆逼停。12名被害人中,何某某因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衰竭等原因死亡,被害人马某某等多人轻伤一级或二级。当日,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金殿公园正大门外被群众抓获后送交公安机关。
辩护人称,被告人愿意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记者从庭审中获悉,刘某某曾在昆明公交公司工作过,后来被开除,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公诉人出示了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显示刘某某事发前一直在服药,事发时具有充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虽然是精神病患者,但其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其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法庭同时审理了这起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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