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醉驾夜奔酿成事故,致3人死亡后仍在车中酣睡。日前,肇庆高要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以被告人郭某(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郭某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并于2014年随高要籍丈夫回到高要蛟塘镇某五金厂工作。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开着自己的小轿车到蛟塘镇毗邻的佛山市高明区新圩某酒楼,与六七位工友、老乡聚会吃饭。席间,郭某豪爽热情,大家酣杯畅饮,也不知喝了几瓶白酒。
当晚10时许,酒席散去,被告人郭某与工友阿鹏同回高要蛟塘,由喝了酒的阿鹏驾驶郭某的小轿车回去,途中,阿鹏不胜酒力,就换由被告人郭某驾驶小轿车,由高明区新圩镇往蛟塘云路村方向行驶,途经高要市蛟塘镇良村某路段处时,被告人郭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碰撞前方由被害人马某驾驶并搭载被害人郭某明、郭某源的某牌号二轮摩托车。
该事故造成了被害人郭某明当场死亡,被害人马某、郭某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郭某和工友阿鹏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对摩托车受伤人员送医抢救,而肇事小轿车上的两人却在车内醉酒酣睡,受伤流血也浑然不觉;无奈,交警把他俩也送到医院救治。
第二天,被告人郭某在医院醒来,才知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面对交警人员的询问,被告人郭某一脸茫然地说:昨晚发生什么事我都不清楚,酒醉得完全没有记忆。
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郭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6mg/100ml(醉驾标准大于或等于80mg/100ml)。
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郭某醉酒后意识状态模糊,在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导致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确定被告人郭某承担该宗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承担该宗事故的次要责任,阿鹏以及被害人郭某明、郭某源不承担该宗事故的责任。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支付了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金,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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