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宇出租车司机违规搭载乘客进入气站加气,并与前来制止的加气站员工发生矛盾。半小时后出租车再次回到加气站对骂,最终,出租车撞到了加气站员工导致重伤。司机被判刑后,损失252万余元的伤者将司机、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加气闹矛盾
2012年9月22日14时许,现年28岁的何某驾驶着出租车搭载乘客来到顺德区金沙大道港华燃气顺风加气站加气。期间,因何某的出租车上有乘客的缘故,何某与加气站员工郄某(1990年出生)发生口角。后何某加气后驾车离开。
同日14时30分许,何某再次驾车来到加气站,再次与郄某发生争执。过程中,郄某与何某对峙,何某先后多次驾车倒车躲避郄某,但郄某紧跟出租车后退的速度迫向出租车,站在出租车前阻挡何某驾车离开。期间,燃气公司两名职员上前劝止,这时郄某站于出租汽车左前方,燃气公司两名职员站在出租车右边,何某则向右调整方向避开郄某换挡前行,郄某随即跳上出租车发动机前盖,并用手砸打出租车前挡风玻璃,致玻璃破裂,何某踩油门出租车加速前行,过程中致郄某跌落在地受伤,随后出租车撞倒加气站的防护栏及一辆摩托车尾部后停下。
经鉴定,郄某所受损伤造成右额颞顶广泛脑挫裂伤、硬脑膜下血肿,并伴有昏迷、呕吐、双侧瞳孔不等大、失语等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为重伤。事后,何某因涉嫌犯罪,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加气站员工讨赔偿
郄某受伤后,被送往顺德区中医院抢救,后分别转院至广州的两所医院进行治疗。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郄某所受伤害(身体)达一级、二级伤残各1项,另精神受损达到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护理依赖,精神科护理期限为20年。
郄某的家人认为,何某作为鸿运公司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致郄某人身伤害,应由何某及其雇主(即鸿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某驾驶的出租车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郄某的家人将肇事司机、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陪护人床位费、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近330万元。
三被告的辩解
肇事司机:对方威胁自己人身安全应担责
被告何某辩称,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确认在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何某多次想避开原告驾车离开,原告多次进行恶意阻挠,后来甚至直接跳上何某驾驶的出租车的前盖,猛烈敲打前面的玻璃,使何某惊慌失措,才误踩油门,而且当时原告的行为对何某构成了人身威胁,因此原告自身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具有严重的过错,应该承担部分的责任。
出租车公司:这是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
鸿运公司辩称,何某故意伤害的行为定性属于个人故意犯罪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应承担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故意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认为,何某的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首先,根据交强险的条款,只有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是因行为人意外或过错导致他人受损的事件。所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不欲发生损害事故。根据原告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的认定,驾驶人何某对本案的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心理,其具有故意的性质,因此何某驾驶车辆伤害原告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本案中交警部门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该案是何某故意伤害原告引起的纠纷,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中赔偿。其次,对于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条款也约定,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才属于保险责任,何某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不属于本案的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法官判案
伤者拦车砸玻璃 对损失应担责三成
法官首先依据相关规定,对郄某在案中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总额确定为252万余元,并综合各方的意见概括了案件的4大争议焦点并进行了详尽分析。
郄某自身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判:其行为大大增加了其自身所面临的危险性,担责30%
从已生效刑事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可知,虽然何某属故意伤害郄某,但郄某在整个争执过程中,多次阻止何某驾车离开加气站。其在何某多次倒车时,挡在出租车前,随后更跳上了出租车并拍打前挡风玻璃,该行为大大增加了其自身所面临的危险性,郄某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产生并扩大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其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郄某应对自身损失承担30%责任。
何某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判:担责70%
如上所述,本案属何某故意伤害郄某,因此何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郄某对自身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何某应对郄某的上述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鸿运公司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判:并非职务行为无需赔偿
郄某主张事发时何某是鸿运公司的雇员,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鸿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郄某主张何某是鸿运公司的雇员,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凭此确定事发时何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鸿运公司的营业执照,可知其经营范围是出租客运。何某当时已经驾车离开了加气站,其再次驾车来到加气站时,已经不是为了加气而来,而是来找郄某争执出气。由此可知在此时何某的行为已经与他承运鸿运公司的出租车的工作任务无关,之后何某伤害郄某的行为,更与鸿运公司的工作任务、营运性质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何某在事发时是在履行职务。故郄某主张鸿运公司对何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判: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也得先赔
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法理,过错当然包括故意在内,因而,何某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虽然是以故意驾驶车辆的行为来伤害郄某,也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的范畴。至于行为人的“故意”还是“过失”的主观意识,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
又根据相关的赔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因此,何某的行为应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基于交强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主体,仍应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受害人郄某的赔偿责任。此外法官称,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何某追偿。
昨日记者获悉,经过顺德、佛山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何某支付郄某共计170万余元的赔偿;顺德鸿运出租车公司无需担责;保险公司则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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