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青年“串供”被锁定
事发时,陈超峰19岁。读完小学他便辍学了,白天去窑厂拉砖坯子挣钱,晚上帮着父亲看家里的小卖店。和陈超峰一起住在店里的还有邻居、16岁的孙红涛,两人睡在一张床上。
事发当晚,陈超峰和郑甜蜜都在张双印家看电视。
据了解,发生命案后,村里16周岁至40周岁的男子全部接受排查,方法是自述,并提供证人,公安再找证人询问。公安把陈超峰列为重要嫌疑人是因为发现他找人“串供”。
相关材料显示,在1994年8月1日,陈超峰曾供述,事发当晚自己去村民家看电视,之后就回小卖店睡了。次日,陈超峰的供述多了一部分和孙红涛一起先到村民家借书的情节,称借书后和孙红涛一起去张双印家看电视。当天,孙红涛在警方的供述和陈超峰一致。
然而,当警方向借书的村民核实情况时,对方表示只有孙红涛一人来借书,也不确定是不是在事发当晚。
同年8月14日,孙红涛向警方承认,陈超峰曾教他怎么和警方描述。孙红涛说,在事发当晚,他看了会儿电视就先回小卖店睡觉了,“是陈超峰让我说了瞎话,他说要说不一致不好。”
同年8月19日,陈超峰被刑拘。当晚,陈超峰向警方供述,郑甜蜜是他害的。这是陈超峰第一次做出有罪供述,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在8月24日的晚上。
经过再审判决仍是死缓
1997年4月7日,该案经周口中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陈超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处陈超峰向郑甜蜜家属赔偿3000元。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的郑甜蜜的父亲郑景海及陈超峰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1997年8月26日,河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陈超峰及其亲属提出申诉。
2008年6月18日,河南高院决定再审。经再审,2009年4月14日,河南高院裁定撤销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周口中院重审。经过重审,周口中院在2014年11月20日做出维持原判决定。宣判后,陈超峰仍以不服判决为由,提出上诉。
2015年2月9日,河南高院终审裁定认为,在1994年至1996年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曾多次询问陈超峰,其只是辩称有罪供述是根据案发后看到和听到的情况编出来的,并没反映和提交公安人员向其刑讯逼供的情况和证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故河南高院最终核准陈超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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