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的周某某原是南京市浦口区某中学总务处主任,在校期间,工作上一直顺风顺水,不过,这一切却因为一则新闻而改变了。
周某某无意中看到有人“偷电”获利的新闻,心动之下,他伪造供电局发票,从2007年7月至2014年7月,共计偷电获利近120万元。不仅如此,他还采取伪造户口簿、房产证的方式,为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收取“择校费”17.6万元。7月29日,周某某涉嫌贪污一案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
一重罪
伪造供电局发票 总务处主任“偷电”获利近120万
据周某某回忆,2006年底,他看到一篇新闻报道,讲一个人“偷电”,专门利用假章、假票据伪造出假的供电局发票,然后通过报销的方式骗取单位钱财。看完这篇报道后,周某某的心久久不能平静,别人一扫而过的内容,他却一字一句记在了心里。
当时的周某某,手头正缺钱,赌博再加上在外玩乐,学校那点收入根本就不够他用。为了钱,周某某动起了歪脑筋,决定效仿新闻报道中那个人,偷学校的电。因为自己学的是无线电专业,周某某对偷电之事信心十足。
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挣扎,周某某开始着手准备,他先通过街头巷尾的小广告找到了一个假证贩子,在周某某要求下,假证贩子给他提供了供电局的印章、发票等物品,为方便其编写数据,假证贩子还贴心地给他准备了一个U盘,里面装有所有票据的电子版。有了这些后,周某某通过电脑自己编写电费价格、度数,之后,直接用学校的打印机打印出假票据,然后自己盖章,交由会计报销。
据检方指控,自2007年7月至2014年7月,周某某向学校报销的电费数额共计185万余元,但他实际交纳给供电局的电费只有66万元,剩下的119万余元全都是他采取虚假发票报销的方式,非法获取占有。
庭审中,据周某某交代,一开始他还是很紧张的,怕被人发现偷电之事,但慢慢的,他发现学校在财务上的管理不是很严,他做的事很难被发现,所以胆子也越来越大。周某某说,每次交电费,他都是先用自己的现金支付,然后再拿着假的发票去学校报销,每次偷的电费从3000元到2万元不等。在向学校报销时,他会直接让会计提供空白转账支票,通过转账支票领取。为掩人耳目,周某某找到一些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的小公司,通过这些公司转账,将钱转到自己所控制的账户下。为了不被人发现,他利用因车祸去世的侄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私藏贪污款。
二重罪
伪造户口簿房产证 总务处主任私收“择校费”17.6万
除了偷电以外,周某某还利用自己系学校中层干部的身份,在每年的招生工作中悄悄赚取“择校费”。
据周某某交代,因为他是学校总务处主任,每年到了招生季,总有些学生家长托关系找到他,想让孩子上该中学,但是,这些孩子都不符合该校的入学条件。当家长们积极主动地将1万到1.5万元不等的“择校费”交到周某某手中后,周某某心动了,他明知这些学生不能入本校,但还是收下了这些钱。
周某某的脑袋很灵活,他再次找到社会上那些做假证的贩子,将这些择校生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对方,让对方制作出了一本又一本的假户口簿、假房产证,然后,再将这些“符合”入学条件的证件交给学校招生办审核。周某某通过造假的方式,让这些原本不能上该校的孩子顺利入学,而他自己则悄悄截留了这些孩子的“择校费”,并没有上交给学校。据周某某交代,2013年,教育局不让收取择校费,要求退还已收的择校费。当时,消息一出来,就有家长找到他,他退了一小部分钱出来,但有些通过朋友介绍的学生家长,并没有要求他退钱。
然而,2014年8月,周某某被纪委“双规”,在纪委介入调查期间,他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据检方指控,2013年到2014年,周某某利用伪造户口簿、房产证的方式,为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共收取择校费17.6万元。庭审中,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周某某供认不讳,称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据其辩护人介绍,周某某出事后一直瞒着父母,怕两位老人接受不了,但不幸的是,周母在其出事后突然去世,这也让周某某很后悔。周父在得知儿子的事后,表示要卖房子替儿子还债。辩护人提出,鉴于周某某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能对此从轻处罚。对此,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偷电行为次数多、时间跨度大,不能认定为初犯。
在最后陈述阶段,周某某说,他认罪、悔罪,希望能宽大处理。法庭将在合议后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金陵晚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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