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笔录结尾处,刘某还向民警表示,自己能认清释永信身上隐私部位的特征。
警方曾从深圳提取当事人保存的证据
“释正义”举报材料中的一份刘某手写情况说明
另一份落款为刘某的手写情况证明中还写道,2004年6月2日,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民警王某、杜某根据刘某的陈述,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王某处提取了她寄存的“释永信使用过的避孕套一个”。“该避孕套用一个登封市广中大酒店口杯封袋包裹,并封存在一个银色的圆形首饰盒内,该首饰盒用透明胶带封口,并在胶带上贴有‘刘某存’的字条,后放入一个塑料袋内,又将该塑料袋放进一个印有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的信封内,该信封用两个钉书针钉口。”
截至发稿,上述材料真实性尚待考证。昨天致电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时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此事,宣传部门办公电话也无人接听。
查询发现,材料中提及的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王某,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官网整形烧伤科专家之列,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介绍称其从事整形美容工作21年。但弧度致电该科室时,护士站一不愿具名的护士多次确称“我们这没有这个医生”。根据刘某讯问笔录中提供的手机号,弧度联系医生王某,也未获回应。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表示,如果举报者提供的笔录是真的,公开则涉嫌违法。“一是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即使开庭也要不公开审理,开庭前更不能对外发布。”他介绍,刑侦部门做的笔录,不能公开。
毛立新指出,刑侦部门做的笔录流传出来,公安内部人员涉嫌泄密,公安内部人员可能面临违纪处罚。传播者则涉及侵犯他人隐私。如果明知笔录虚假而传播,则涉嫌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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