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点
央行新规意在迫使资金离开第三方账户?
在昨天众多网友担忧今后网上购物要受5000元限制时,已经有不少资深业内人士十分着急大家没有领会央行的深意。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此前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互联网支付的业务定位,即“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前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正式体现了这一定位,处处强调对支付账户余额的管理。潜台词就是互联网支付机构要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自己形成资金池,不能像银行那样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就好了。更通俗地说,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主要功能是帮客户的资金进行安全转移,央行不希望客户的大量资金滞留在第三方账户上。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支付账户的余额,不是存款,只是商业预付卡中的客户备付金,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信用,一旦支付机构出现问题,客户就会受到损失。事实上国内支付公司出问题的已经不少了。不少支付公司就是利用大量客户不提现到银行所形成的时间差,沉淀出大量的资金,进行他用,一旦出现点问题风险就很大。央行对支付账户余额处处设限,就是让用户发现,把大量资金放在这个账户什么用也没有,迫使资金离开支付账户。
企业困境
今后托管业务还会被银行抢走?
“如果这份意见稿最终通过,今后我们很多业务可能都开展不了。”众多第三方支付公司昨天开始忧心忡忡。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再加上对客户账户余额的限制管理,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现在大热的余额宝、招财宝等投资理财业务会大大受限。
近两年来,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为P2P企业提供专业的资金托管,并将其视为未来发展的重点。可如果按征求意见稿来看,今后这托管业务应该还是会被银行抢走。
不过,央行这样做自有风险防范的考虑,而且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并不会因为这一文件而被叫停。
央行有关人士昨天解释说,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避免两类机构的风险相互传递,《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同时该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相关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一是现行支付体系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二是支付机构按《办法》规定虽然不能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不会影响网络借贷等企业的业务开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
通俗理解,第三方支付仍可以做P2P的资金通道,但仅仅是资金通道,也就是帮用户实现银行资金的转移,不能成为清算通道。P2P公司可能无法开设托管账户,虽然可以给投资人一个虚拟账户了,但是个人的虚拟账户一年的累计投资额度最多不能超过20万。投资的行为就改成第三方支付通过绑卡的方式直接扣减个人银行里的钱先到P2P在第三方支付的一个临时归集账户,募集期满之后,一笔划转到借款方在银行里开设的托管账户或者监管账户,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为通道型支付了。过去P2P业内通行的第三方托管的模式将不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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