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按规定给员工买保险、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这一系列劳动保障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今后将有细化、量化的标准。昨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强迫员工加班超3小时单位或按人头接最高标准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在之前的法律中有规定。
如《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但《通知》给出了更详细、更适宜操作的处罚标准。其中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内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上但未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3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超3个月不办保险登记最高罚款3倍
社会保险方面,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通知》细化标准为,逾期不足1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逾期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不超过2.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逾期3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5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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