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5日消息(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方茜 罗凤灵)海南省琼中县县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王海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财85万元。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王海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海南省洋浦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2014年,王海山在担任琼中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教育局局长期间,通过教学楼和实验室建设、围墙改造及购买教学设备等项目,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苏某等15人贿赂款共计85万元。
2014年5月,相关部门对琼中县教育系统腐败问题进行查处,王海山害怕罪行败露,将苏某的3万元退还。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追缴了该笔款项。
洋浦法院认为,王海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王海山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退赃款6万元由相关扣缴单位上交国库,未退赃款79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被告人王海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称系自首,应当减轻判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王海山并非自动投案,且在接受调查询问期间,拒不交代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所交代的其他受贿罪行与检察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不能对其认定为自首。因此王海山不具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王海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海南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开庭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