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3
废除嫖宿幼女罪 一律按强奸罪处理
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 不具备性自主能力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采纳。针对这点,社会各界多有诟病。本次妇女组织提交的建议信中也再次提出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
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表明,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无论幼女同意与否,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具备性自主能力而做出的特别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人身权利的绝对保护,符合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精神,也符合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而嫖宿幼女罪的规定,事实上是承认了幼女的性自主能力,这既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也违背了幼女身心发育特点,因此应该废除。
此外,建议信中指出,据对2009年以来经媒体报道的各地若干起嫖宿幼女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对比,结果表明,几起案件性质基本相同,被告人均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手段、情节也类似,但从定罪到量刑差别很大,有定罪为嫖宿幼女罪的,也有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定罪的,而量刑上最高刑罚为死刑,最低刑为有期徒刑5年。嫖宿幼女罪不废除,司法审判不统一的状态无法根本改变,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亦无从谈起。
因此,9家机构呼吁立法机关在此次刑法修改过程中,从儿童优先保护和非歧视原则出发,将儿童利益置于成年人利益之前加以保护,对幼女进行无差别保护,对于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一律按照强奸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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