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原纪检组组长郭彪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51万元。因担心被查,案发前郭彪向省纪委廉政账户退赃150万元。日前,郭彪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海南二中院审理查明,郭彪利用其职务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先后6次受贿共计151万元。2014年6月1日,郭彪向省纪委廉政账户退缴受贿款150万元。6月上旬,郭彪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监察处负责人交代了其受贿及退缴情况。
海南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郭彪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郭彪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以郭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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