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男子林某某虚构海南医学院有集资房以及能够代买集资房的事实,以收取购房首付款为由先后骗取他人73万余元。8月9日,记者获悉,龙华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3至11月份,林某某(现年44岁,海口人)虚构海南医学院有集资房以及能够代买集资房等事实,以收取购房首付款为由先后骗取李某妹、王某和李某迪等人共计人民币734141元。
2010年4月,林某某向其亲戚李某妹称能够代购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集资房,李某妹与林某某商谈后于2010年5月6日向林某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4万余元。后林某某称代购集资房不成将上述购房款退还李某妹。2011年3月,林某某又向李某妹虚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有集资房以及能够代买集资房的事实,同年3月4日林某某伪造《以他人名义购买单位房屋协议书》交由李某妹签署,后李某妹分四次向林某某的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30多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收钱后林某某将事先伪造的印有自己私刻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公章的收款收据交给李某妹,并承诺该房可于2013年交付。2013年年底,李某妹与林某某失去联系。
2011年3月,王某通过李某妹介绍认识林某某,林某某向王某虚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有集资房以及能够代买集资房的事实,为购买该集资房,王某于同年4月10、11日分二次向林某某支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0多万元,收钱后林某某将事先伪造的印有自己私刻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公章的收款收据交给王某。同年4月11日,林某某伪造《以他人名义购买单位房屋协议书》交由王某签署,并承诺2013年交房。2013年年底,王某与林某某失去联系。
2011年11月,林某某向李某迪虚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有集资房以及能够代买集资房的事实。为购买该集资房,李某迪陪同林某某来到海南医学院行政办公楼,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交给林某某让其前往办公刘某财务室缴纳。林某某独自进入海南医学院行政办公楼逗留片刻后将房款占为己有,并将事先伪造的印有自己私刻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公章的收款收据交给李某迪。2012年5月,李某迪得知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没有集资房的事实后,向林某某追讨房款,林某某先后归还人民币11万余元。
2013年8月14日,李某迪因向林某某讨要购房款未果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0月15日,网上在逃人员林某某欲乘飞机前往西安时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林某某没有主动投案情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某的亲属于2015年4月22日向王某退赔人民币7万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73414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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