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上诉终审判无罪
陈家豪上诉,广西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8年11月,玉林中院重审仍认定陈家豪贪污罪成立,判罚与一审时一致。
陈家豪继续上诉。2011年广西自治区高院二审此案,最终认定贪污罪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撤销玉林中院的判决,宣告“上诉人陈家豪”无罪。
两年后终获国家赔偿
拿到终审“无罪判决”后,陈家豪开始向玉林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恢复名誉且索赔94万多元,包括2006年6月9日至2009年10月20日错误羁押的赔偿款、精神损失费、退休金等项目。这个过程并不顺利,陈家豪一直未收到立案或不立案的通知书,且在2013年10月被玉林中院告知:“因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其涉嫌相关的犯罪正在审查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中止审查。”
2015年5月,南都记者曾就此多次联系玉林中院,并未获得答复。
日前,南都记者从陈家豪亲属处了解到,此案迎来重大转机:陈家豪已确定获国家赔偿。据玉林中院下发的国家赔偿决定书,8月4日该法院已向陈家豪赔礼道歉,其被错误羁押1118天的赔偿金为245646.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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