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二进宫”男子海口抢金店一审判刑无期
刑满释放刚一年,90后小伙又犯事。因抢劫金店,被告人张某伟近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初,张某伟预谋在海口市抢劫金店,并准备好“手枪”、铁锤、鸭舌帽等作案工具。同年4月8日傍晚,张某伟携带“手枪”、铁锤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在海口市新华北路附近“踩点”,选定五丰金行为抢劫目标。张某伟戴上事先准备好的鸭舌帽、黑眼镜、口罩及手套,右手持“手枪”、左手持铁锤冲入五丰金行,朝天花板开了一枪,威胁店内的售货员,同时用铁锤砸碎金店的柜台玻璃,将十余条金项链放入随身携带的挎包。店主叶某闻讯从二楼冲下来持铁棍追打张某伟,张某伟见状逃离现场。叶某追赶张某伟,张某伟朝叶某开枪,但未击中。张某伟于次日携带“手枪”及金项链离开海口,抢得的十余条金项链销赃得款12.4万元,全部用于赌博等挥霍。
据悉,被告人张某伟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伟为牟取钱财,持铁锤等闯入五丰金行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予以惩处。张某伟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中也没有伤害到他人,但其抢劫五丰金行黄金项链十余条,销赃获利12.4万元,数额巨大,且因犯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伟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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