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管理高速公路和担任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为工程包工头和承建商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248万元人民币。8月14日,海南省高速公路西线管理公司原总经理王启海因受贿罪,被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1969年出生的王启海,2007年9月至2014年4月分别担任海南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总工程师、高速公路西线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2009年10月份,因海南东、西线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发生水毁塌方,省交通厅决定由高速股份公司负责海南东、西线高速公路水毁塌方路段的抢修工程,并指定王启海作为联络员。高速股份公司指定其全资子公司高速管理公司具体实施。实施抢修工程过程中,时任高速管理公司负责人的王启海在组织路桥公司进场施工前,推荐包工头吴某某、翁某某挂靠路桥公司以承建抢修工程。2009年11月份,路桥公司与高速股份公司签订了东、西线高速公路水毁整治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吴某某和翁某某分别挂靠路桥公司承建东、西线施工项目。2010年8月份,上述工程项目施工完毕。
为了感谢王启海的帮助,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间,吴某某和翁某某先后多次送给王启海现金共计98万元。
2010年8月,高速股份公司对海南省东线高速公路隔离栅和防眩板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刘某某请陈某某(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工程科科长、另案处理)在该项目第1标段招投标中帮忙,并同意给予工程中标价的10%作为好处费。随后,陈某某找时任高速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的王启海,请其在评标时帮助刘某某的公司中标,王启海答应。
2010年9月27日,高速股份公司指定王启海作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活动,陈某某在评标前将刘某某围标的公司名单告知王启海,后刘某某的公司中标该工程。
事后,刘某某送给陈某某110万元现金。为感谢王启海在工程招标中的帮助,陈某某将其中的50万送给王启海。
此外,王启海在海南临高县交通运输局对该县县道砂土路改造项目招标活动中,以专家的身份担任招标评委,帮助李某某的公司中标工程项目,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40万元人民币。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启海利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为行贿人吴某某、翁某某、刘某某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以上人员送给的钱财共计208万元,其中个人分得1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启海还利用担任评标专家的职务之便,在政府招标过程中为行贿人李某某提供帮助,并收受钱财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启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启海退缴赃款725000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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