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7日消息(特约记者刘佳 记者谈星余)利用职务便利,受贿248万元。8月14日,省高速公路西线管理公司原总经理王启海因受贿罪,被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帮承揽工程收好处费
1969年出生的王启海,2007年9月至2014年4月分别担任海南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总工程师、高速公路西线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2009年10月份,因海南东、西线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发生水毁塌方,高速股份公司负责海南东、西线高速公路水毁塌方路段的抢修工程。实施抢修工程过程中,时任高速管理公司负责人的王启海在组织路桥公司进场施工前,推荐包工头吴某某、翁某某挂靠路桥公司以承建抢修工程。2009年,吴某某和翁某某分别挂靠路桥公司承建东、西线施工项目。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间,吴某某和翁某某先后多次送给王启海现金共计98万元。
退缴赃款72.5万元
此外,王启海还在共同或单独帮忙中,收受好处费90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王启海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为行贿人吴某某、翁某某、刘某某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以上人员送给的钱财共计208万元,其中个人分得1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启海还利用担任评标专家的职务之便,在政府招标过程中为行贿人李某某提供帮助,并收受钱财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启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案件审理期间,王启海退缴赃款725000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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