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公告之日起,全省各食品经营单位对符合本次公告情形的“辣条”立即下架,并不得再购进销售。对违反规定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请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食用被公告情形的“辣条”,尤其是中小学生家长,要劝导孩子不购买、不食用。已购买的消费者,可凭销售小票和外包装要求商户退还货款,商户不得拒绝。
三、请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一旦发现有继续经营被公告情形“辣条”的商户,立即拔打12331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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