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获悉,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我省近日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从今年起,将对各市县和洋浦开发区实施《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持平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10项指标: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裸地及餐饮油烟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
《办法》规定,对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污染防治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污染防治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在新增大气污染物和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在考核中改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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