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9日消息(记者陈延鹏 通讯员罗佳 吉承帅)7月27日,许某在三亚和友人打完麻将,驾驶一辆奔驰越野车离开后杳无音信,家人随后报警。记者8月18日从三亚市公安局获悉,经警方连续奋战,成功破获了“7·31”特大恶性抢劫杀人案,抓获两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追回被抢现金39500元和奔驰越野车一辆。
奔驰车主离奇失踪
7月31日上午9时,三亚警方接到居民应某报案称:7月27日凌晨3时,其老板许某在三亚商品街打完麻将后,驾驶一辆银色奔驰越野车离开后杳无音信。
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在全省发布对失踪人员许某的协查通报。通过调查,警方发现许某的银行账户在失踪后出现异常,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名蒙面男子分3次将许某银行卡内的49000元人民币取走,后又有一名未蒙面男子在乐东农行将许某银行卡中最后500元取走。
根据对许某银行账户反映出的情况,警方分析此案已不仅仅是单纯的失踪,许某很有可能被害,作案人员至少两人。
河东分局刑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在调查中,警方发现许某为人诚恳,乐于助人,与他人没有债务纠纷,社会关系并不复杂,周围人员均不具备作案时间和动机。
与此同时,另一组侦查员决定将最后一次用许某银行卡取款的男子作为突破口,并最终在乐东抱北村口发现了此人的行踪。通过正面接触,男子告诉民警自己是澄迈人,7月31日晚在一家宾馆门口捡到一张银行卡,看到上面有密码后就去银行试着取钱,并成功取出500元。经排查,此取款人和许某的失踪没有关联,极有可能是嫌疑人制造假象,故意迷惑警方,逃避侦查。
曾被面包车跟踪
专案组的调查陷入僵局,许某的人和车毫无线索,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的可能进一步加大。经过反复分析,民警决定从许某当晚的行动轨迹入手,经过事发当晚监控视频的反复查看,警方终于发现一条重要线索,许某失踪当晚天降大雨,其驾驶的越野车在三亚海螺村附近被一辆车牌号为粤BY7102的五菱面包车跟踪,后在亚龙湾路某酒店附近,许某的车和跟踪的面包车一起返回。
经查,车牌号为粤BY7102的面包车系假牌,全年的行车轨迹也只有7月27日才有。与此同时,一直在乐东负责调查的侦查员也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蒙面嫌疑人在乐东乐城农信社取款后,乘一辆车牌为黑AN6J36的白色丰田轿车返回三亚,该车也是假牌,全年的行车轨迹也只有7月31日。
套牌车锁定嫌疑人
专案组立即调整侦查方向,全力围绕着粤BY7102、黑AN6J36的轨迹开展侦查。经过大量工作,终于查到粤BY7102五菱面包车的真实车牌号为琼AYL1××;黑AN6J36丰田轿车的真实车牌为琼BK61××。侦查员通过查询车辆归属信息得知,琼BK61××挂靠在大东海某汽车租赁公司。经调取租赁合同,警方发现该车系一名叫宋某喆的台湾籍男子于7月30日租赁,通过调取该车的GPS定位信息,发现运行轨迹和侦查员掌握的完全一致。
随后警方又通过琼AYL1××五菱面包车车主刘某得知,7月26日至27日期间,其台湾籍的朋友黄某凯和宋某喆借走了他的车,所有证据都指向了这两人。但此时,全省各地仍然没有发现失踪人员许某和他的越野车。于是,警方一方面加强了对人员和车辆的查找力度,另一方面对台湾人宋某喆和黄某凯在三亚的住所进行了监控。
尸体浮出水面嫌犯落网
8月9日9时37分,有群众举报在三亚育才镇大隆水库岸边发现一具浮尸。经尸检,发现死者身上有多处伤痕,腹部有刀伤,经DNA鉴定正是失踪人员许某。
确定尸源后,三亚警方立即将宋某喆和黄某凯列为“7·31”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两人外逃,8月11日下午16时许,警方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在三亚将犯罪嫌疑人宋某喆和黄某凯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宋某喆和黄某凯对其租借车辆劫持受害人许某、取走其银行卡内49000元人民币现金、最后将其残忍杀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起有预谋的特大抢劫杀人案成功告破。
生意差策划绑架抢劫
据悉,在三亚开台湾奶茶店的宋某喆和黄某凯由于生意惨淡,入不敷出,生活拮据,就商量绑架他人劫财后逃回台湾,随即两人策划了夜里刮蹭豪车,造成事故假象,再绑架他人抢劫钱财的行动计划。
7月27日凌晨4时,宋某喆和黄某凯开着假牌五菱面包车在三亚海螺村附近跟踪上了许某驾驶的银色奔驰越野车,跟踪至亚龙湾路附近时,借天降暴雨路上无人,两人开车将许某的车撞停,将许某连人带车绑至一处荒山,搜身并用多种手段逼问出银行卡密码,由黄某凯蒙面去找一家银行查看真伪并取钱。取钱后,两人残忍将许某杀害,并于次日开车将许某的尸体负重沉尸于育才镇大隆水库中。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喆(男,30岁,台湾新北市人)、黄某凯(男,30岁,台湾台北县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链接:
一季度50强房企销售排行公布 上榜房企业绩"惨淡"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