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女司机未遂将其杀害 资阳首例注射死刑今日执行
8月18日上午10点,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李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决定执行死刑。李斌是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并成为资阳市第一个注射执行死刑的罪犯。
指示女司机行驶6小时 强奸未遂将其杀害
被告人李斌,男,1984年出生于四川沐川县,小学文化,2013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3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斌租乘被害人钟某某(女,殁年31岁)驾驶的轿车从成都前往资阳。当日15时许到达资阳后,李斌引导钟某某开车在资阳市四处行驶,伺机作案。19时许,当车行至资阳城区娇子大道一岔路上时,李斌在车内采用暴力将钟某某的裤袜撕破,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钟某某的内裤割烂,欲强行于钟某某发生性关系,未果。
因害怕罪行败露,李斌采用手掐、绳勒等方式致钟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斌拿走钟某某的银行卡、手机登物后,将车开往乐至配龙镇一垃圾场丢弃。其间,李斌还假冒警察多次给钟某某家人打电话索要银行卡密码。经鉴定,李斌盗走钟某某财物共计价值2万余元。2013年10月13日23时许,李斌在亲友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 被执行注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意外原因未得逞;后恐罪行暴露,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并盗走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李斌犯罪动机卑劣,后果严重,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认定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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