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大都选择私了
记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和李先生一样,出了安全生产事故后有的民工走正规渠道“公了”,不过更多的则因“公了”耗时较长,首先想到的还是“私了”,尤其是没有劳动合同、又亟需看病治疗的农民工。
来自云南的袁先生今年经过老乡介绍来到某小区项目工地从事脚手架的搭建。6月12日上午9点左右,他和其他工友像往常一样准备搬运用于搭架的工字型钢筋时,其中一根长达4米的钢筋突然滑落,钢筋锯口像一把锋利的利刃重重地砸在他的左脚上。等他反应过来时脚已经血流如注,脱下鞋发现三个脚趾末节已经被砸断了。
“出事后,施工方只报销了2万多元治疗费,之后就不搭理我的诉求了,后面没办法只能‘私了’。”袁先生说,因为施工方不肯负责后续治疗费等问题,想以4万元“私了”。当时他也找了相关部门,准备申请工伤认定,不过最后他还是选择了“私了”。因为最后的事故认定结果,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等资料,并需要安监、劳动等多部门一起才能确定,时间太长,他又急着要钱治疗。
民工张先生从没想过,如果在工地里发生意外索赔不成,可以“走程序”。今年4月份,张先生在火车站一工地里工作时,脚被钢筋割伤,缝了10针。伤口好了,就继续工作。张先生说,他弄不清那些复杂的程序,而走程序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他恐怕也承受不了。在他看来,“找口饭吃”才是最重要的。
不少民工表示,很多时候都是熟人介绍到工地干活,为了挣钱,民工大多不会在意用工合同。干活时一旦出了事故,唯一的索赔途径就是死追包工头不放。没有合同拿不出证据,找政府部门很麻烦。若包工头有良心,就会得到赔偿;若包工头没有良心,作为民工也无计可施。
工地受伤应该理性维权
建筑工程通常存在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等环节,不少农民工常受雇于分包单位。那么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应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首先要有保险意识,要监督用人单位为自己上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也是花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保障,这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一件好事。一旦工伤发生,最好走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介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之间是劳务承发包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受雇于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如果分包单位是适合的用工主体,就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按工伤保险待遇主张权利,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进行工伤伤残评定,再要求分包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分包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而总承包单位具有用工主体,则可向总承包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总承包单位也不具备用工主体,发包方具有用工主体,则可向发包方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私了”协议隐患,陈剑认为,因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农民工受工伤后,认为没合同无法申请工伤,使享受工伤待遇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有的甚至只好与老板协商,选择“私了”。不过这样也带来了不少隐患,比如大部分“私了”的赔偿款都会低于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保证受伤后的康复和工作、生活;更由于“私了”的赔偿金是一次性给,一旦受伤后病情加重,就只有自己承担,用人单位不会再负责。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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