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弄清儿子死因的情况下,纠集他人在学校门口打条幅、摆棺材、摆花圈、烧纸,将车辆堵在学校门口,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江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9月5日下午至9月7日上午,被告人江克某在未弄清其儿子江正某的死亡原因的情况下,纠集江某、冯某某等人在莘县明天小学门口打条幅、摆棺材、摆花圈,在莘县明天中学教学楼以及学校办公室门口烧纸,将车辆堵在学校门口,致使学生无法上课,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给学校的师生、学生家长、校内小区居民和学校周边的居民及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江克某、江某、冯某某聚众扰乱学校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克某、江某、冯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江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首要分子,应从重处罚。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江克某、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3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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