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建议,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撤销标准,获得者只要犯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获得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律撤销。
草案规定,两种情形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将被撤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声誉的行为。
董中原提出,上述两种撤销情形未包含“过失犯罪”,“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但都会被依法判处刑罚,只是轻重有所不同”,他表示,“被依法判刑的人在法律上都称为‘罪犯’,如果‘罪犯’还保留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会使国家最高荣誉受到玷污。在香港,有‘案底’的人一律不能被授予‘太平绅士’等荣誉称号,霍英东先生都因此未能幸免”。
董中原建议,将撤销情形修改为:只要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其获得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律撤销。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向东建议设立国家基金,“考虑到现在我们国家正处于改革发展期,社会收入差距较大,既然是‘巨大贡献’,‘功勋卓著’,仅仅给予荣誉我认为还不够,建议设立国家基金,给予获得者相应的经济待遇。1988年曾为离休干部发过定额的荣誉金,否则这个荣誉也难以树立起来。同时既然是国家荣誉,又考虑到获得这项荣誉的还有一些可能是烈士,建议明确凡是获得该项荣誉的人士,在其去世之后可以入国家公墓,使这部法既有荣誉,又有一定相适应的社会地位做支撑”。
相关链接:
北野武获颁“名誉侍从”勋章 全球仅3枚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