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升迁要求商人赞助100万元
黎建在担任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利用管理环评审批、环保工程发包等职务便利,多次为一家名为“清之源”的公司承揽环保业务提供帮助。
清之源公司一位陈姓董事长的证言显示:2009年至2012年,在黎建的帮助下,清之源公司获得了四个“大单”:望城县光明村一个污水处理工程、宁乡县关山村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湖南红星屠宰场废水处理排放项目、浏阳市鑫磊矿业的铜矿污染治理工程。
以第一个“大单”为例,2009年,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黎建将望城县光明村一个污水处理工程,直接确定由清之源公司做。
2012年2月份的一天,黎建在北京出差和武某某谈起在北京找人疏通关系,以解决副厅级级别的事。
黎建被告知要花费200万元,其中,武已经准备100万元,还需黎建自筹100万元。
黎建因其为清之源公司帮过多次忙,并且记得该公司陈姓董事长说过的一句话:“有什么事只要吩咐一下就行。”于是他联系了陈,要他第二天赶到北京。
黎建并没有要求陈姓董事长直接给其100万元现金,而是要陈给武某某的公司赞助100万元。
陈姓董事长并没有多讲便同意了,后将100万元交给武某某,并签订一份虚假的产品推介合同。
在二审中,上诉人黎建及其辩护人提出“陈之前多次提出要给黎建送钱,黎建不是索要,黎建所期望得到的是官职升迁,并不是100万元,故不应认定索贿”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陈是否曾经向黎建有过要给黎建送钱的意思表示,并不影响该索贿行为的成立。虽然黎建向陈索要100万元的目的,是期望为其职务升迁疏通关系,但该索要10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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