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5月19日,海口市第九小学(以下简称海口九小)原工资专办员符恒分34次从学校账号及报账员处提取了近240万元。投案后,仍有140万余元未归还。日前,经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海口中院终审,符恒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尚未退还的140万余元继续追缴。
2013年1月份,被告人符恒开始担任海口九小工资专办员,负责海口九小教职工和临时工的工资发放和社保费、公积金的缴纳工作。2013年1月25日,符恒从海口九小报账员刘某处领取临时工社保费21740元。同年3月7日,符恒提取临时工社保费23249元。之后的每个月,符恒都会提取社保金或者公积金,有的时候一个月提取数次,数额从1.91万元到13万余元不等。
经查,从2013年1月起,符恒以给海口九小教职工办理缴交社保费和公积金为由,以系统故障为借口,骗取海口九小校长、报账员和委派会计同意,先后多次开具现金支票,并从海口九小银行公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或从报账员处领取现金。事实上,该校已就社保费、公积金等缴纳签订扣缴协议,根本不需要再用现金缴纳。挪用的资金,都被符恒挪作个人使用。
2014年6月18日,符恒在学校领导和父母的陪同下到检察机关投案。法院审理查明,符恒挪用公款共计239.88万余元。该案进入审判阶段时,符恒仍有140多万的赃款尚未追缴。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认为,符恒作为事业单位经管公共财物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符恒从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5月19日止,每个月均有取现挪用公款的行为,甚至是一个月挪用公款数次,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属连续犯,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情节并没有3个月未予归还的定罪条件限制,因此,符恒挪用公款的行为应以总额即2398818.9元定罪处罚。鉴于符恒自首,且部分退赃,该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符恒有期徒刑7年,尚未退换赃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符恒不服,对挪用公款数额等存在异议,上诉至海口中院,请求改判,减轻处罚。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符恒挪用公款有证人证言、报销汇总附表、银行现金支票、单据等证据,且符恒挪用公款共计34笔,处于连续状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日前,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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