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记者获悉,为全面提升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要完善安全生产法规的标准体系;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一岗双责”;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管辖权限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造成2人以上死亡、瞒报或谎报事故、责任人逃逸等情节恶劣、同一市县在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一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实行省级跟踪挂牌督办。
《意见》要求,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一是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加强“四区两线”(“四区”是指洋浦经济开发区、老城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和琼州海峡;“二线”是指天然气长输管道和高速铁路)安全监管。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和治理。各市县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海南将建立完善诚信约束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实现诚信信息共享交换,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要建立监管执法权力责任清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监管执法权力清单,制定工作流程图,明确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强化严格规范执法。依法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根据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设定的裁量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强制决定,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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