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陈某(男,现年48岁,广东省湛江市人)与彭某(男,汉族,现年29岁,广东省湛江市人)带着51张百元假币从广东来到海南,准备换成真钞。陈某用真钞掺杂假钞,在海口路边摊购买商品时用去2000多元假钞。几天后,2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了4.88万元的假币。日前,海口琼山区法院以使用假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11月10日,陈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向彭某提出到海南省海口市用假人民币换取真人民币,并许诺每天付给彭某150元至200元的报酬或每换出去一张百元假币给好处费30元,彭某同意。同年11月11日,陈某驾驶丰田小轿车与彭某一起到海口市,并携带了51000元假人民币。
2014年11月13日至15日,彭某骑摩托车载陈某在海口市寻找作案目标,陈某通过在路边摊购买小额商品的方式使用了2200元假人民币。同年11月15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某宾馆房内抓获陈某和彭某,缴获一辆丰田小轿车、一辆摩托车,并从陈某身上及丰田小轿车上缴获人民币共计5615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扣押的56150元人民币中有48800元为假币。
琼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彭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使用假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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