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常某为北京某宾馆水暖工领班,他的连襟于某(男,殁年48岁)在其手下做水暖工。一次酒后,于某说对单位放假制度有意见,抱怨常某管理过于严格,常某被激怒持刀将于某捅死。事后,常某主动投案自首。近日,一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常某无期徒刑。
案情
两人酒后打斗一人死亡
现年49岁的男子常某,河南襄城县人,2000年3月进入北京某宾馆工作,任该单位工程部水暖班组领班,2006年12月,常某的连襟于某也进入该单位,成为常某手下的一名水暖工。
2014年12月30日晚,常某、于某和另外2名同事一起吃烤串、喝酒。期间,4人总共喝了4瓶白酒和6瓶啤酒。晚上10点半,4人散去,常某和于某一起回到两人位于海淀区王庄路的宾馆宿舍内。12月31日凌晨,在宿舍内,常某和于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后常某持刀刺扎于某面部、胸部共3刀,横断于某左颈内动脉并刺破其肝右叶,致于某当场因大出血死亡。
案发后,常某供称,当晚11点左右,于某称对单位放假制度有意见,认为连襟常某作为主管,管理过于严格,就和他发生了争执,说其偏袒单位不照顾亲戚。常某说他刚开始没有理会于某,先上床睡觉了,但于某躺在自己的床上骂骂咧咧。常某听后十分恼火,下床与其继续争吵。
“当我靠近于某床铺时,他突然从床边的收纳兜里拿出了一个东西打了我的头部一下,我就急了,转身从柜子里拿出一把水果刀,走到他面前说‘你想怎么着,再说我就弄你’。”常某说于某依旧骂骂咧咧,并起身冲他走过来。于是,他走上前去扎了于某3刀。常某说,于某被扎后,还对他进行追打,他先是躲进厕所里,后从走廊逃离。
随后,常某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民警赶到现场后,于某已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2014年12月31日,常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2015年2月5日常某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庭审
辩称关系好非故意杀人
庭审时,常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辩称其与被害人系亲戚,平时关系较好,就是喝完酒爱抬杠。当天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其情急之下持刀刺扎被害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就是一时气愤,没有压住自己的火,当时也没有顾上扎人的后果,就想着扎人出气了,扎完就后悔了。”常某说。
多名常某和于某的亲戚、同事案发后反映,两人平时关系不错,并无矛盾。
常某的辩护人也认为常某没有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动机与目的,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且被害人大量饮酒后,辱骂并击打常某,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此外,辩护人认为常某在亲属的配合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并获得谅解;常某日常表现良好,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判决
构成故意杀人被判无期
对于常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常某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一中院经查认为,常某持刀对被害人的头面部、胸部等身体要害部位连续刺扎数刀,导致被害人大出血死亡,常某毫无节制、全力对被害人实施刺扎的行为,能够反映其主观上毫不顾忌被害人死活的放任态度,客观上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常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常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常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因琐事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常某虽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但尚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一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常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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