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认定被告无罪
回家后,当得知众人为了解救自己累计赔偿超过3200万时,彭世明嚎啕大哭。
2013年9月,健平水泥的42名股东联名将天工房地产和彭世明等人告起诉到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2013年4月11日为健平水泥和天工地产之间主持的调解协议。诉由是该调解协议时在大多数股东并不知情。
然而,集体诉讼的结果是,2014年4月3日,彭世明被重新羁押逮捕。检察院将罪名由“经济诈骗”变更为“挪用资金”。
2014年4月23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彭世明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认为彭世明挪用新澳源置业的1000万投资款。同年9月3日,汉滨区检察院变更了部分指控内容,继续建议法院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彭世明的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12日,汉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罪不成立,彭世明无罪,予以当庭释放。一星期后,汉滨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汉滨区法院一审判决彭世明无罪的理由不成立。在查阅了相关案卷资料后,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汉滨区检察院的抗诉不当,遂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抗诉。2015年5月28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裁定,准许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5年6月16日,彭世明向汉滨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和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赔偿个人各种损失合计约3360万元。其中3200万元为因自己蒙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月26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受理了彭世明的申请。
6月30日,恢复了彭世明的汉滨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
若有罪,岂能巨额补偿私了?
最近,正在等待国家赔偿结果彭世明陷入了一个思考:无论合同诈骗还是挪用资金,都属于公诉案件。假如自己真的有罪,难道就因为被迫给了两个商业伙伴巨额补偿可以“私了”?
8月14日下午,安康市公安汉滨分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婉拒了采访。而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一领导说,彭世明的国家赔偿正在按程序进行,如果办案有错,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8月底,华商报记者多次联系新澳源置业负责人郭某,但截至记者发稿未得到对方回应。
陕西省律师协会理事、陕西省委政法委专家咨询员,著名刑辩律师毛璟文认为,受害方在与加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基础上、给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这在法律上属于刑事和解行为,一般常见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既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彭世明无罪,这就说明表明本案不适用刑事和解。
他认为,从所有法律文书来看,此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基于“新澳源置业”与彭世明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所以对彭取保候审。后因彭反悔,检察机关又重新对其采取羁押并提起公诉。刑事程序恢复足以表明上述和解协议并未得到检察机关确认。
毛璟文律师说,此案另一个焦点在于,此案中的两次补偿协议,“健平水泥”显然是迫于压力、为了让彭世明早日自由而不得已签署,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如果真的是这样,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救济,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审查并依法作出实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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