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9时许,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原工委书记丁敏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76万“好处费”一案。丁敏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做错了事,希望法庭能够对他“从轻减轻处罚”。
丁敏,男,海口人,今年49岁。2009年至2015年,丁敏先后担任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镇长,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正科级)。
公诉机关指控丁敏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琼山区重点项目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了苏某某、黄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万元。
2009年至2011年,丁敏在担任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镇长期间,海口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为了感谢丁敏在琼山区旧城改造拆迁过程中协调,督促拆迁协议,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关照,先后分8次赠送丁敏“好处费”58万元。
2009年12月底,吴某某承接其辖区内棚户区旧改造项目,为了使项目顺利进行,送给丁敏1万元。
2010年年底,周某为在旧城改造工程中,尽快通过审批手续和达成拆迁协议,送给丁敏2万元。
2010到2011年,海南省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揽朱云片区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工程,项目经理陈某某为了让丁敏帮忙协调公关关系,两次送给丁敏2万元。
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林村居民小组原组长黄某某,在海口滨江二号路征地过程中,将林村一块4000多平方米土地上报为宅基地,并审核通过该材料,导致4000多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宅基地获得更高额补偿。
2012年12月,为感谢丁敏在这一过程中的帮助,黄某某给丁敏10万元好处费。
2015年3月,丁敏在担任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期间,林某某承揽海口滨江路南渡江某处在建设用地围墙工程,为了感谢丁敏协调阻挠工程村民思想工作,林某某送给丁敏3万元。
2015年4月底,丁敏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案发后,丁敏的家属退赃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丁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丁敏的家属旁听了庭审。庭审中,丁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表示没有异议,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在最后陈述阶段,丁敏表示,由于自己的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愧对了党多年培养,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同事和朋友。
丁敏的辩护人除了对丁敏的受贿金额提出异议外,还表示丁敏没有索贿情节,受贿数额不大,且丁敏在平时工作岗位上表现良好,为府城镇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丁敏家属已退赃10万,丁敏也当庭认罪悔罪,综合这些情节,应当对丁敏判处缓刑。
法庭未对此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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