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银行卡在外地被盗刷3.67万元,她起诉发卡银行赔偿损失。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银行承担80%的责任。因王某将银行卡密码告诉母亲并经常将卡给母亲使用,用卡不规范,自担20%的责任。
王某诉称,2009年8月,她申请开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卡。2014年5月13日深夜,该银行卡通过ATM机被他人转账3.67万元。当时她本人持卡在北京,由于晚上手机关机,次日早晨打开手机收到了客服发送的短信提示。知晓银行卡内存款被支取后她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案予以受理,但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王某起诉要求开卡行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涉案银行卡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通过ATM机转账3.67万元。法院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发现上述交易确实是他人所为。经询问,王某称银行卡经常由其母亲使用,自己使用较少。法院认为,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对储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对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使用。依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称别人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法院采信。银行应当承担王某的相应损失。
对于银行的辩解,法院认为,依据银行章程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但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持真实的银行卡交易。考虑到王某的母亲也知晓王某银行卡密码且经常使用该卡,王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卡不规范的情形,法院酌定王某对其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表示,如果储户偶尔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亲友,授权对方帮助取款,不足以构成用卡不规范。此案中,之所以认定王某用卡不规范,是因她经常性地将银行卡给母亲用,且有多笔是网上交易,这毕竟增加了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因此酌定王某承担责任。依据银行章程的约定,假如此案中取款人用的是王某的真卡且用密码交易,银行就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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