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小邓在烤鸭店打工期间与烤鸭店的张师傅发生口角,他持刀将张师傅砍伤致其十级伤残。事后,张师傅将小邓及所打工的饭店一并诉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邓及其监护人赔偿张师傅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饭店不承担责任。
原告张师傅称,去年8月的一天,他和小邓在烤鸭店后厨工作。当时小邓把他切好的瓜条和葱丝用了,因为客人太多,张师傅就让小邓帮自己切些葱丝,并责怪了小邓几句。小邓不服,两人因此发生了口角,在张师傅拉扯小邓时,小邓用手里的菜刀砍伤了他的左脸。经司法鉴定,张师傅脸上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4月,小邓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小邓及其监护人赔偿张师傅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宣判后,饭店负责人表示,基于人道主义同意除了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外,再补偿给张师傅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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