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非法拘禁被判入狱一年的男子李守谦,出狱后当选了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在任期间,李守谦借道路翻修和土地承包先后受贿3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昌平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守谦有期徒刑3年3个月。
现年51岁的李守谦是北京人,大学文化,案发前是昌平东小口镇半截塔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此前,李守谦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0年9月26日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0月17日,李守谦因涉嫌受贿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
检方指控,2010年,李守谦任职昌平东小口镇半截塔村村委会主任。因该村村内道路及下水管道将进行翻修工程,村民史某(另案处理)找到李守谦希望能将工程承包给自己。李守谦同意后,史某给了李守谦20万元贿赂款。2013年初,李守谦将该村东关地12亩土地承包给村民杜某、刘某,并收受贿赂10万元。
李守谦到案后供述,2013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村民杜某和刘某到他家,提出想承包村内的10余亩荒地。李守谦在收下杜某的10万元贿赂款后,代表村里把荒地承包给了杜某,期限为10年。
杜某证言显示,杜某和刘某承包的半截塔村东关地12亩土地,用途为种植,承包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但随后,杜某在该土地上违规建造起了楼房。之后,杜某的违建被政府相关部门发现,决定对其拆除。杜某便找李守谦解决,但当时两人并没有谈妥。
2014年6月,镇里决定对杜某的违建进行拆除。而此时,李守谦发现有人举报他和杜某的问题。李守谦怕组织调查,便把之前收受的10万元退给了杜某。
庭审中,李守谦辩称杜某给自己的10万元钱已经退还,不属受贿。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的证言及承包合同可以证实,杜某为承包半截塔村的地,于2013年春节前向李守谦行贿10万元。2014年,李守谦怕被调查将10万元退给杜某。但其受贿行为早已完成,不具有退钱的即时性,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最终,昌平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守谦有期徒刑3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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