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切实保障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海南省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最高可奖励5万元。
十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一)虚构、编造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隐瞒、虚构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条件变更或者丧失,未按规定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或他人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人事档案或者其它支付凭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将社会保险证件、人事档案或者其它支付凭证提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八)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帮助的; (九)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帮助的; (十)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骗取社保资金最高可奖5万元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办法》指出,对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举报事项包括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掌握的以及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等,而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办法》指出,举报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经查证核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50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但奖励总额最高不能超过50000元;另外,对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因举报人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500元。
在举报案件办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填写《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做出奖励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奖励对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9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发放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办法》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及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档案材料管理规定予以定密并统一归档;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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