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1日,在申报海南省规范化学校期间,海口市第三十一小学校长、校党支部委员郑祝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持召开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为全校教职工制作制服,共75套,每套980元,共计人民币7.35万元。该笔款项经郑祝飞审批,报美兰区会计中心审核后,从海口市第三十一小学日常经费中支出。2015年6月,郑祝飞动员校教职工退还制服款,共计7.154万元,并上缴美兰区纪委廉政账户。2015年8月6日,海口市美兰区纪委监察局给予郑祝飞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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