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陵水县国营岭门农场光岭村“金塘”鱼塘屡次被强挖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矛盾进一步升级,部分群众聚集在省电视台、农垦总局上访,引发舆论热议。8月底,这起长达三年的纠纷调处终于尘埃落定,涉事三方矛盾得到缓和,达成了新的共识。
针对“金塘鱼塘”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8月初,省综治办下发了《对岭门农场光岭村进行重点村庄挂牌督办的通知》,要求陵水县综治办尽快协助岭门农场解决光岭村的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问题。9月17日下午,记者跟随陵水县政法委一行走进岭门农场光岭村对“金塘鱼塘”事件进行回访,重新对此事进行了梳理。
深入调查三年纠纷始末
8月11日,陵水县成立了以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谭泽卡为组长、农场主抓综治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公、检、法、司、国土、信访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挂牌整治督办工作。经深入摸排发现,岭门农场光岭村的社会治安重点问题主要是农场、18户农户与鱼塘承包方刘青利(鱼塘的第一承包人)三方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该辖区治安隐患的主要根源也是由该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的。
据了解,1995年底,岭门农场新华区光辉队和光华队(光岭村)许碧峰、陈亚牛等18户村民私自以每亩510元的价格,将57.9亩的农场国有土地发包给刘青利用于水产养殖,期限为15年。
1996年10月,农场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经岭门农场党委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农场范围内的水田、鱼塘、土地、经济合同等进行清理,并依法依规收回光辉队和光华队(光岭村)18户村民私自发包给刘青利的57.9亩国有土地。
1998年5月农场将收回的18户村民私自发包的57.9亩土地,以每亩380元的价格继续租给刘青利用于淡水养殖作业,期限为30年。在2002年,刘青利将鱼塘的承包权转让给了外甥王世大,与其姐夫王积章共同管理。
2012年8月,因土地增值,陈亚牛等18户村民突然要求刘青利按照1995年与他们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向他们缴交承包金,并要求将所承包的土地交还给他们18户村民。许碧峰、陈亚牛等18户村民的要求遭到了刘青利的拒绝,随后,许碧峰、陈亚牛等18户村民将刘青利和第三方国营岭门农场起诉到陵水县人民法院。至此,三方关于土地承包问题的矛盾开始形成。
2013年9月2日,陵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青利拖欠原告许碧峰等18户村民从1997年6月10日至2010年12月10日共计13年6个月的承包金51637.5元,其中由被告支付29184.13元,第三方岭门农场返还22453.37元。
因不服陵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人刘青利和第三方岭门农场遂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省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岭门农场和刘青利的再审申请。
由于刘青利和王世大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拒绝支付土地承包金,从而引起了部分村民的情绪,几次动用挖掘机对王世大所承包养殖的鱼塘强行挖沟放水、填塘、破坏槟榔树等一系列过激行为。在此期间,还发生了部分村民聚集在省电视台、农垦总局进行上访,刘青利、王世大通过《直播海南》进行曝光等事件。从对薄公堂到调解赔付,此事件已有三年之久。
多方劝导三方达成共识
“村民们虽然赢得了官司,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发生了过激行为,才导致了矛盾的升级。”陵水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谭泽卡表示,对群众的诉求和反映的问题,要勇敢应对,依法依规解决问题,才能妥善处理好群众之间的矛盾。
8月17日,在县综治办的牵头组织下,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土、信访、农场及农垦组成的工作组成员,就部分村民破坏鱼塘和刘青利、王世大拒不支付承包金问题,挨家挨户对18户村民和刘青利、王世大进行思想劝导,使双方终于和解。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协调,农场、18户农户和承包商刘青利、王世大三方达成了新的协议,由岭门农场发包给18户村民,村民再承包给王世大,形成三方共赢的局面。
“三方协商好了,我们也能安心在这里投资,希望今后能和当地老百姓更融洽地相处。”据悉,2002年王世大从舅舅刘青利手中承包金塘鱼塘以来,生产经营比较顺利,每年投入近100万元,对这里的发展前景比较看好,也十分愿意继续承包下去。王世大表示,对村民破坏鱼塘一事将不再予以追究,法院判决的承包金也已全部支付给18户村民。
村民代理人曾小坚说:“我们对这次的协商结果比较满意,只要承包商能够按时交租,带动我们的经济发展,也是值得高兴的事。”
鱼塘事件引法律意识思考
至此该事件已妥善地予以解决,因该土地权属纠纷而引发的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类治安问题隐患,也基本予以解决。一场因事件各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闹剧,也提醒人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
“从这次事件中我们也充分认识到了群众工作中的不足,今后还要教育群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职能部门也要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群众意识,依法依规解决矛盾。”岭门农场副场长陈杰说,近日来,农场还专门举办了法律课堂走进村庄活动,向广大农民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农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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