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着大雨的凌晨,一辆奥迪车追尾撞上了一辆电动车。车主听到了响声,依旧开车离开。被撞倒的电动车司机当场死亡。事后,在赔偿了死者家属50.5万元后,被认定肇事逃逸的奥迪车主被海口龙华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4年9月16日凌晨,因为台风来袭,海口风雨很大。当天,朱某某驾驶一辆奥迪Q5从国贸大道准备回坡博村。3时30分左右,朱某某途径海口市龙昆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该路辅道面前坡村(石山羊餐馆)路段时,追尾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在朱某某的供述中,承认当时听到了响声。但是,他当时并没有下车查看,而是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次日,朱某某让奥迪4S店的员工将车拖到店里修理。随后,警方查获该车,并将朱某某带回调查。破案后,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赔偿被害人家属50.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朱某某的辩护人称,海口当天被台风袭击,风大雨大,在这样极端的天气条件下,加上肇事车辆隔音效果好,存在朱某某主观上没有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朱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逸。朱某某则提到,自己在案发后曾经打电话到交警部门查询该路段是否有交通事故发生,接到4S店员工的电话后主动到修理店了解情况,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超越行驶时未审察安全条件,右侧追尾撞击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应予严惩。经查,朱某某供述称其当时已听到响声,可见,其驾车离开现场并不是完全没有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已经意识到可能发生事故,但采取了一种放任的心态驾车离开。庭审中,朱某某称次日曾向交警部门打电话查询该路段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也可以佐证被告人在案发时对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确信状态,因此,应认定为逃逸。此外,也没有证据证实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朱某某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但其逃逸行为容易延误抢救时间,扩大损害结果,同时也给侦办机关办案带来难度,增加司法成本,法院未对其处以缓刑。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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