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改判
无罪释放降低赔偿数额
宣判后,潘某、张惠鹏均再次上诉。张惠鹏的辩护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通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某右手掌骨骨折并非张惠鹏的原因所致,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决张惠鹏无罪。
今年6月19日,二中院采纳了谢通祥的相关意见,终审改判张惠鹏无罪。
二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张惠鹏与潘某因内务问题发生争执并互殴。在互殴结束之后,潘某就医并发现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的事实。但潘某关于其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系张惠鹏用手拧伤所致的陈述,得不到在案其他证人证言的佐证。且潘某关于其未击打过张惠鹏的陈述,亦与两名在场保安的证言以及张惠鹏的供述相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潘某轻伤后果究竟是被张惠鹏拧伤,还是潘某用右手主动击打张惠鹏所致。
据此,检方指控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惠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并宣告张惠鹏无罪。
判决同时指出,张惠鹏身为保安班长,管理方式不当,由此引发其与潘某的互殴,对潘某身体所受损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潘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并与张惠鹏互殴,其对自身身体所受损伤,亦应承担相应次要过错责任。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中院认定潘某的经济损失为1.8万余元,在区分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判决张惠鹏赔偿9200余元,判决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赔偿5600余元。
申请国赔
一审法院支付赔偿10万
8月7日,张惠鹏拿着无罪判决书,向曾经判处他有罪的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张惠鹏称,一审法院错判造成他在看守所被错误羁押共计365天。因被错误判决有罪,导致他失去保安班长工作,他要求法院协调帮他恢复工作;赔偿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被拘留期间丢失的数码相机、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的生活开销、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41.3万余元。
一审法院于9月18日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该院向张惠鹏支付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惠鹏被羁押365天,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致其精神受到损害,对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亦造成影响。张惠鹏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他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审改判张惠鹏无罪,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张惠鹏被错误羁押365天,其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80197.8元。
法院同时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张惠鹏被错误羁押的期限等,决定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关于张惠鹏要求法院解决恢复工作以及其他赔偿要求,因《国家赔偿法》没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于法无据,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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