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今日表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审判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将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出席并答记者问。
贺小荣强调,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导致任性。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尽管其权力性质和运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仍然要受审判责任的约束与限制。
正是基于这一原理,《意见》25条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贺小荣介绍,根据这一规定,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贺小荣表示,故意在刑法和民法理论中均有详细而专业的解读,在此主要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在裁判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故意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审判责任。
贺小荣提出,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反诉讼法上关于管辖和立案的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在审判过程中,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毁损证据材料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等。
二是审判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贺小荣指出,过失是与故意相对应的一种主观过错,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贺小荣提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重大过失行为一般有:审理案件时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作诉讼文书时,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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