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9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要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同时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
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
《意见》中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提高补偿安置效率;有利于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融合互动,消化商品住房存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各市县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需求调查、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采取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通过采取政府减免收费、开发企业让利等配套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平衡,最大限度让利于棚户区改造居民,让更多群众受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现状,减少集中新建安置房,将符合条件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源,打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通道。
安置房可选择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和货币补偿
对于棚户区居民的安置,《意见》提出四种安置方式:一是由政府搭建定向交易渠道,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团体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二是由政府通过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三是对已有住房保障而不需要安置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四是各市县政府可在国家、省棚户区改造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和居民意愿,积极探索和创新货币化安置的思路、方法和模式,完善相关鼓励、引导政策。
选择货币化安置,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意见》提出,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棚户区改造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改造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货币化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予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允许其利用货币补偿款购买部分产权;对其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为棚改居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另外,还将实行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有购房贷款需求的,各市县要积极做好信贷服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棚户区改造居民直系亲属中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与缴存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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