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廉政网海口9月21日讯 9月18日,海口市下发《关于为全市违法建筑整治三年攻坚行动提供坚强有力纪律和组织保障的通知》,各级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自觉做到“六不准”:不准顶风抢建违法建筑;不准谎报、瞒报自身涉及违法建筑情况;不准干扰、阻挠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不准为实施违建者说情、打招呼、“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借此搞利益输送、谋取私利;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违法建筑项目审批手续;不准实施其他妨害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行为。
《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负有整治违法建筑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整治工作进展缓慢、任务不落实;在审批、监管中失职渎职未及时组织、拆除违法建筑,唆使、庇护、纵容、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建筑的,按照《海口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启动问责,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海口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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