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反省自己,反而怪我到法庭作证”
李某回忆说:大概2013年秋天,突然有渭南纪检部门人员到公司,了解薛英勋出租华县移民局公车一事,他这才知道薛英勋兼职被人举报了。
调查人员从李某公司的账单凭证获悉,薛英勋四年间先后从这家民营企业领取工资福利超过100万元。李某向华商报记者出具的凭据显示,除工资福利外,该企业先后支付给薛英勋另有车辆租赁费共8.5万元。
案卷材料显示,庭审中薛英勋承认在私企兼职,但不认可公车出租,理由是公车陕EF7065并不是移民局的车,而是他从原单位(华县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到华县移民局任职时带过来的车辆,只是登记到移民局名下。所以他认为陕EF7065的所有权不属于移民局。
另一辆公车陕EP2691,薛英勋称是用移民局账外资金(即小金库)购买。私企给自己支付的7万元,不是公车租赁费,而是以“车补”名义发给自己的福利补助。
薛英勋还承认,兼职期间两车的燃油费和维修费在华县移民局和兼职公司都报销过,并承认7万元“车补”一部分日常花销了,一部分存入个人银行卡,没给移民局上缴。
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一审结束后,走出法庭的薛英勋(当时被取保)突然对证人、也就是自己兼职的西安私企老总李某谩骂威胁,并伴随有推搡等激烈行为。
知情人士称,法院在接到证人反映后进行调查,最后认定薛谩骂威胁证人属实。当晚对薛做出变更刑事措施的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4个月后的2014年11月底,该案突然出现逆转。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认定薛英勋贪污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理由是“考虑到被告人薛英勋已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作此决定。
一审判决后,公诉方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允。同时,宣判当天被释放的薛英勋本人也向渭南市中级院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没有贪污。
薛英勋对证人李某的谩骂和攻击,让薛兼职企业的老板、当年的合作者李某很是委屈和愤怒。他认为自己是被法院要求出庭的,作证也基于实事求是,但“他不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怪我这个给他发钱的人。当天出法庭威胁谩骂我,主要是认为我不该给调查单位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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